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3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月10日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7]1号特急传真电报《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内称:“根据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精神,对铁路系统‘九五’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国务院发文明确前,暂缓征收。国务院正式文件下发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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