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知
沪地税稽[1996]44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2月18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规范管理,便于普通发票在全国流通和便于识别真伪,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统一发票防伪借施的通知》等4个文件,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为了确保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上海在1997年1月1日全面使用新版普通发票,特作如下通知:
一、市局将印发一份《上海市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材料,由各单位分发至纳税户及张贴在各税务分局办公室及发票发售点。
各单位可在22日以后至市局仓库领取〔样张附后(略)〕
二、有关旧版普通发票的销毁工作如何进行,将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上海市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管理,提高普通发票防伪性能,便于普通发票在全国流通和识别真伪,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发票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更换、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旧版的普通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现把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新版普通发票的主要特征:
1.新版普通发票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联不加印黄色底纹。
2.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反应。
3.在普通发票正中央用无色荧光油墨套印“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的防伪标记,在紫外线灯下呈绿色反应。
4.上海暂时使用无水印的无碳压感纸印制普通发票,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仍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中间也需套印防伪标记,何时使用带水印的无碳压感纸印制普通发票另行通知。
二、旧版的普通发票(包括用上海发票专用纸带底纹的,以及没有加印无色荧光油墨的旧版发票),一律使用至1996年底。从1997年1月1日一律使用全国统一防伪水印纸和加印防伪标记的普通发票。
三、因特殊需要及特定的普通发票要使用其他纸印制的,一律报经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审批,经同意后才能使用。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其他纸张和油墨印制普通发票的,对发票印刷厂及使用单位均按发票违章进行处理。
四、所有印制、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各人都应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印制、购领新版普通发票。严禁私印、私售、伪造、倒卖、转让发票。
五、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时都有权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款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严禁涂改、虚开、代开发票。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六、所有用票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都应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保管普通发票,严防丢失、被盗。对需要缴销的旧版普通发票要清点造册,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按照规定方式进行销毁。
七、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普通发票换版工作,对本地区普通发票印制、购领、使用、保管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和清理整顿。凡检查出来的各种发票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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