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企二[1996]90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大众化早点经营企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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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 (沪财法[2013]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大众化早点经营企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6]90号

失效

1996年12月18日

  根据市政府领导关干搞好本市大众化早点供应的指示精神,为了积极落实市政府这一实事项目,调动企业经营大众化早点的积极性,经研究,对经营大众化早点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市经营大众化早点的国有、集体等企业自1996年1月1日起对经营大众化早点所取得收入的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具体实施期限另行确定。

  二、大众化早点品种、单价按沪地税一[1996]40号及沪地税一[1996]65号文件执行。具体先征后返的所得税额,按财税部门核定的大众化早点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已上交所得税确定。

  三、可享受大众化早点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企业名单,市属企业上报市财税有关直属分局审批,区县属企业报各区县财税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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