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地[1996]72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印花税税票代售户统一换发《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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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

此文件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无效。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印花税税票代售户统一换发《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的补充通知

沪地税地[1996]72号

失效

1996年12月17日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印花税税票代售户统一换发《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的通知〔沪地税地[1996]61号〕的精神,对本市原已认定的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进行了统一换发《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的工作。现就换证中对《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合同》的有关条款的具体事项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有关税款汇缴结报期限问题。对税款汇缴结报的期限原则上要求每10天解缴入库一次,若当日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于次日入库。

  二、有关合同的有效期限问题。对1995年12月31日之前签约到期的《印花税税票委托收售合同》(简称代售合同),均应在办理换证前,由委托代售双方按《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市局有关的补充规定重新签订代售合同。重新签订的代售合同的有效期限统一为3年,即1997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

  三、有关税票代售范围问题。为明确各代售户的代售范围,根据“市局[1988]税二代电13号文”的精神,在《代售合同》第七条后增加一条为第八条,其内容:代售单位只负责对口税务分局、县税务局分管征收印花税范围的单位中代售,不要跨越代售的范围。

  四、有关税务机关与代售方在签订合同时的署名问题。《代售合同》的委托税务机关的署名应按《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

  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的规定办理,委托方税务机关应是各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在盖公章时应加盖局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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