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企二[1996]85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本市工商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中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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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本市工商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中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6]85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2月9日

  根据市府办公厅沪府办[1995]72号《关于促进本市工商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所得税征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独立核算的采取总代理、总经销形式将上海产品销往市外的国有、集体企业,其中对新建企业(含1995年建立),这部分营业收入取得的利润,在2000年前其所得税减半征收。

  原有企业以1994年为基数,其新增利润部分的所得税在2000年前减半征收。

对以上这部分营业收入取得的利润和新增利润,均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销往市外的利润=(销往市外的营业收入÷企业全部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新增利润(原有企业)=当年销往市外的利润-1994年基数部分

  二、本市国有、集体企业到外地开办流通或生产性非独立核算企业,凡以本市为核算单位的,其上海产品在外地销售取得的利润,从开业起到2000年免缴所得税;已开办的,以1994年为基数,上述新增部分的利润免缴所得税。需要计算确定上海产品在外地销售利润的,采用以下公式:上海产品在外地销售的利润=上海产品在外地的营业收入÷全部产品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三、凡本市国有、集体流通企业销售到市外的上海产品销售额超过1994年的部分,其超过部分的应纳所得额部分,在2000年前按企业适用税率的70%征收所得税。需要计算确定销往市外的利润以及新增利润的,可采用本文第一条款公式计算。

  四、关于申报减免税的程序

  1.符合上述规定申请减免所得税的企业,必须向财税监交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和企业的税务登记、工商执照、有关协议等书面文本,办理申报手续。区、县属企业由各区财税征收机关审核批复办理“先征后返”。市属企业由各市直属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各有关处室审批,经批准后办理“先征后返”。

  2.符合上述规定需要减免所得税的,一律按“先征后返”(半年预退,年终清算)的办法实施。

  五、以上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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