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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适用期已过,实际已无效。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确认下达上海市1996年科研单位中试产品计划项目享受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名单的通知
沪地税稽[1996]38号
失效
1996年12月2日
按照[89]国税所字第220号文,沪财税政[1996]2号文及沪科合[96]8号《关于组织申报1996年上海市中试产品计划项目的通知》精神,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本市地方企业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共同建立的中试项目的科研生产联合体、中试基地和联营企业(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市科委申报的中试产品享受财税先征后返的项目,业经上海市科委评审确认,市财税局审核批准,现将项目名单通知你们,请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1996年中试产品享受增值税税额的25%部分的税款和所得税税款的先征后返政策。
二、凡列入本《通知》名单中按规定可以享受财税先征后返的中试产品,各“申请单位”应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列明1996年度该中试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应缴增值税额,已缴增值税额,欠缴增值税额和该中试产品实现的所得额,应缴所得税额,已缴所得税额,欠缴所得税额。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通知》规定的项目进行审批,按沪财税政[1996]2号文的有关先征后返的原则和规定的手续办理,并将审批结果报市局备案。
三、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分)局,在审批中试产品项目时,应严格按《通知》附件中规定的中试产品计划项目执行,执行期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不得擅自变更。在审批时,如发现所列项目不符合中试产品范围和条件的或申报的单位名称与实际退税的单位名称不相符合的,应及时报告市局、市科委重新审查。
四、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分)局要督促申请的单位划清中试产品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界限,财务上要单独计算盈亏。所返的税款,应按有关财务会计核算规定办理。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各单位应将情况书面报告市局,经审核批准后,停止其享受先征后返的政策。
五、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分)局,对1996年度所审批的中试项目增值税、所得税返回的要分户统计,于年度终了后一个季度内报市局税政一处和稽管处。
特此通知。
附件:1996年上海市中产品计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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