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地[1996]6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印花税税票代售户统一换发《印发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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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无效。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印花税税票代售户统一换发《印发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6]61号

失效

1996年10月11日

  今年第二季度市局组织各分(县)局对本市现有的印花税税票代售户进行了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业务的检查。为巩固检查成果,加强对本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的日常管理,现经研究,决定从今年11月1日起对本市原已认定的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按本通知规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对象统一换发《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目标是使印花税税票出售业务逐步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完善。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实施换证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实际组织实施,并将换证的情况在今年12月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局地方税处报送。

  为维护正常的出售印花税税票的业务秩序,本次换证后,从1997年起对已换证的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进行代售资格年度检验,具体年检办法市局将另作通知。

  附件:关于对《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实施换证的办法

  为加强对本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的日常管理,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对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的若干规定和市局有关的补充规定,现对本市原已认定的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统一换发《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换证的范围

  凡本市接受税务机关委托经办印花税税票代售业务的单位,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换发《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二、换证的条件(资格)

  1.接受委托经办印花税税票代售业务的单位必须符合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各代售单位(不包括委托发放或办理应纳税凭证数量较大、贴花频繁单位办理印花税税票的代售业务)只负责对口税务分局、县税务局分管征收印花税范围的单位中代售,不要跨越代售的范围”的规定(市局[1988]税二代电13号文),以及虽发生过违反以上规定,但己自查自纠或被查被纠正,未再发生违规行为的;

  2.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市局有关对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售印花税税票代售业务的;

  3.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合同(凭证)的印花税实行源泉控管的要求(例如:货物运输合同、商标注册证等),印花税税票的出售网点能与之相适应的;

  4.必须有出售印花税税票的固定场所,配有固定的从事印花税税票业务的专职人员;

  5.年出售印花税税票金额(合印花税收讫专用证)必须在10万元以上,鉴于有些出售网点受征管单位经营业务规模大小的限制,其年出售印花税税票金额亦可掌握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对上述五项条件同时具备的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主管税务机关可准予其办理换证。

  三、换证的方法

  1.对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换发《许可证》工作由市局地方税处组织,各分(县)局税政科、浦东新区税政处负责办理。具体职责分工为市局地方税处负责制定换证办法和统一制证,并加强对换证发证工作复审监督,各分局税政科负责初审并办理发证。

  2.具体手续,代售单位应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换证的期限内持原有的《许可证》、《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合同》和代售业务状况书面报告,送交对口的主管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验证审核,认定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原签合同继续有效,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将合同的复印件和填写的审定意见书、〔样式附后(略)〕报送市局地方税处,经其审定同意,填开“领用《许可证》通知书”〔样式附后(略)〕,主管税务机关凭“通知书”向市局申萃服务中心票证部门领取《许可证》,并向用户发放。

  对经审核,不符合本次换证条件的代售户,应不再办理换证,并终止其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业务。

  3.换证工本费。为与原发证办法衔接,《许可证》实行有偿换发,即按本次《许可证》实际制作成本,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按市局制定统一收资标准向代售户收取《许可证》工本费。

  四、换证的时限

  本次换证时间从1996年11月1日起至2月15日止,各分局可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在市局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换证。

  五、旧证处理

  换证结束后,代售户原持有的《许可证》一律作废,并由核发《许可证》的税务机关集中造册销毁。

  六、分工原则与要求

  1.各分局应本着立足全局,严格执法,各司其职的精神,按照税种征收对口分管的原则,加强对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的管理,对委托代售户日常的指导、检查、监督由各分局税政科负责、计会科配合。

  2.各分局对一经发现委托代售户有违反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若干规定行为的,须按印花税《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代售户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或者取消其代售资格”的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一: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资格审定意见书〔样式(略)〕

  附二:领用《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通知书〔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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