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6]58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0月9日
顷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6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对《通知》第二条后半段有关“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经听取市清产核资办公室意见同意,本市贯彻实施的方法是:“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可由同级财政部门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二、对《通知》第三条,因本市国有企业的土地资产现暂列权益之外,为此待有关问题研究明确“资本公积”科目反映土地资产金额时,再按该条规定办理。
以上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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