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1997年12月15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通知》(沪财法[1997]11号),此文件已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中有关契税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财农[1996]97号
失效
1996年10月5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搞活本市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扩大房地产市场规模,根据市府[1996]30号《关于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对涉及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1996年8月1日之后签定房屋交易合同(契约),购买本市范围内的内、外销商品房以及进行存量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屋买卖、赠与、交换、作股投资、作股转让)的契税,按房价的6%税率计征(交换按房价差额部分的6%计征),其中,3%由纳税人承担,超过3%部分由地方贴费。
二、凡购买内、外悄商品房价格以及进行存量房地产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财政征收部门可按评估价或参照市场价征收契税。
三、各项契税减免政策继续有效,但对减税后实际税收负担低于3%(包括3%)的,不再享受地方贴费。
四、契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凡本市的房屋产权转移均应按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市、区、县分工规定向有关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纳税。
五、实行地方贴费后,各级财政征收部门,在开具纳税人“上海市契税收据”时,必须在收据空项内填上“地方贴费”,并写明金额。契税减免手续仍按原规定办理。
六、契税实行地方贴费以后,征解会计处理方法加下:在资金运用类增加“契税贴费”科目,该科目主要核算地方贴费税款发生和解交情况。发生时记付方,解库时记收方,年终一般无余额。
例:发生地方贴费时:
收:契税收入 ×××
付:契税贴费 ×××
收到预算划解金库凭证时:
收:契税贴费 ×××
付:契税解库 ×××
七、各级财政契税征收部门,必须及时做好契税征收会统计工作,并在每月终了后5天内,将需地方财政贴费数字统计后交预算科(处),由预算科(处)根据契税征收部门所提供的数字,每月在预算内“其他支出”款级科目中安排列支,并直接解入本级国库“契税”科目。
八、房屋交易承受方自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契约)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持有关证件、证明到财税部门办理契税的纳税申报。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按规定日期交纳契税的纳税人,按“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对在纳税申报中弄虚作假,少缴应纳税款,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对为纳税人提供虚假合同或凭证等,致使纳税户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处以少缴或未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对纳税人则按“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少缴或未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九、本规定中所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财政部曾有[1988]财税字第260号和[19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
近一阶段,不断接到本系统及本市、外地一些单位来电询问,有关上海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究竟使用椭圆型章还...
为配合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措施的出台,解决个人房屋买卖双方收付的凭证问题,现在普通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