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1996]6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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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补充通知

沪国税流[1996]65号

全文有效

1996年8月19日

  近阶段,有部分地区和企业反映部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

  一、竹、藤、柳、草、蒲、芦产品应列入农业产品范围。

  竹、藤,柳、草、蒲、芦产品是指经整理、浸泡、切割、剥离等等工序后制成的各种规格、形态的竹、藤、柳、草、蒲、芦加工品,包括利用上述产品编织加工制成的产品。

  二、精制茶和茶饮料不应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

  精制茶是在初制毛茶阶段进行再加工,主要经过断切、筛分、提炼等工序及加入香料、花料、药物等等制成的成品茶,包括精制红茶、乌龙茶、绿茶及花茶,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各类袋泡茶。

  三、本市从事农业产品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农业产品适用税率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凡错用税率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否则,本市购货方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将不得计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对销售从外省市购进的农业产品,其进项税款应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按17%税率或13%税率注明的税款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四、以上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对已按17%税率征扣的,不再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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