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沪税外[1996]48号
全文有效
1996年7月1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外函[1996]40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换证的范围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包括临时来沪从事经营活动期限超过1个月以上)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向所属税务机关申请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换证的方法
(一)核发证机关。此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实行由市局外税处统一审核、统一制证的方法。鉴于浦东新区财税局所属企业量多面广,市局将指派专人到浦东新区财税局审核发证。
(二)换证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申请办理换证手续应如实、完整填写税务登记表的各项内容,并同时提供下列有关文件:
1.外经贸部门1995年10月1日起新启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95年度经年鉴后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复印件);
3.上海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法人(法人分支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4.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5.原税务登记证一套(一正三副);
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对上述资料报送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办理换证手续。
(三)税务代码填写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的税务登记代码由15位数组成。第1至第6位数代表纳税户所属税务机关的行政区域,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标准代码。(即原税务登记代码前六位数不变)第7位数至第15位数由技监局统一编制颁发给纳税户。
(四)换证时间的安排。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换证时间从1996年8月1日起至9月30日结束。新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税务登记证。为使该项工作按质按时完成,各单位收到此文后即可按本通知要求操作。企业新填写的税务登记表上交市局审核、制证的时间不应超过8月中旬。
三、换证的数量
此次本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将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名义联合发证(即一证到户),并在每套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和副本上加盖上述两局公章。新版的税务登记证每套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与副本项目、内容完全一致。税务登记证正本镜框和副本塑套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企业如需增加副本的数量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予以增发。为加强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征收管理,准备对每户企业配套发放税务登记基础资料智能卡(IC卡),具体发放办法另行通知。
四、换证工作的要求
本次换证工作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企业实施税务管理的一项具体内容,也是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征管基本情况的一次全面清理和审核。为此向各单位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各单位领导应充分重视和关心这项工作,并落实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这项工作,同时还应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宣传工作。
(二)加强对企业的资格审查。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时,应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认真审查企业资格,凡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上不予换证,并停止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待遇,同时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
(三)加强对企业的户管归属审核。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时,应严格执行市局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户管征管的规定,办理所属企业的税务登记。对非所属户管企业不得受理换发税务凳记事宜,并通知企业办好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迁移手续。
(四)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这次换证收费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和我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各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乱收费或多收费,发现有违反者将按局纪局规处理。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换证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同市局联系,并于10月10日之前写出书面总结和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报送市局。
特此通知。
附:1.关于换证工作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略)
附:关于换证工作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企业申请换发税务登记证应报送有关资料的问题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括外省、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沪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手续时,按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料必须是:
1.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新旧版本的区别:
(1)整张批准证书白版不带红框;
(2)批准号后加印水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新旧版本的区别:
(1)增加营业执照有效期限;
(2)证照加贴95年鉴防伪标记。
3.上海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法人(法人分支机构)代码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即IC代码卡。其中凡1995年7月20日前颁发的代码证书,必须经过市技术监督局验证,在证书的中缝处盖有“验证”字样印章。
二、关于填写税务登记表的说明
税务登记表的填写仍按沪税外[1993]46号文附件要求如实填写完整。现对具体操作中经常发生填写错误之处作如下填写指导:
(一)《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表》
1.投资者名称:应按批准证书填全。中外双方投资者,包括一方超过二个合伙人以上的,均应按批准证书内容,分别一一填全。
2.投资比例:按批准证书填写。一方超过二个合伙人以上的,对应第1条分别按序填全。
3.开业日期:按企业实际投产、经营(含试生产、试经营)日期填写。未投产经营的可按计划日期填写,并予以注明。
4.开户银行及帐号: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前必须提供开户银行及帐号,各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填写的登记表审核后,请对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其登记表封面编码旁右上角加盖“一般纳税人”章,新办企业的报送方法另行通知。
(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表》
1.业别:按下列规范归类填写:(1)外国常驻代表机构;(2)外国承包商;(3)外国营理集团;(4)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分行、分公司。
2.生产经营期限:按批准证书和工商证照填写。
3.开户银行及帐号: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前须先开设帐户。
(三)《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表(企业分支机构专用)》
1.业别:按下列规范归类注明:(1)本市分支机构;(2)外地分支机构(3)外地临时经营。
三、关于企业变更税务凳记具体操作手续
企业因住所、经营地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时,应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原税务登记机关按有关规定,清理领购发票,审核税收事务后,将企业的有关资料送交市局,经核准后由市局按所属户管征管规定将企业的资料移送迁达地税务机关。
四、关于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的问题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总机构以外地区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包括分销店、连锁店),必须向总机构所属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分支机构注册税务登记。受理登记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五、关于原税务登记证使用有效期的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换证期从8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在此期间,原则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但如有企业因经营需要继续使用原税务登记证,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原税务登记证上盖“此证有效期至96年9月30日止”印章。此章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刻制。
六、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更换企业代码章的说明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今年8月1日起按技监局颁发的代码编制税务登记代码。原税务登记编码将被废除。各单位应及时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更换企业代码章的管理工作,按时从10月1日起全部启用新编制的税务登记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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