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地[1996]30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税乎网注——根据《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沪国税法[2009]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6]30号

全文失效

1996年5月29日

  为了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征范围:

  1.纳税人建造非普通标准住宅的房地产项目。

  2.《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沪地税地[1995]52号文第三款明确规定免税以外的项目。

  二、预征办法:

  1.就项核定。对进行小区开发建设的项目,按每一预售合同中确定的转让收入作为计税收入,以预算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和配套设施成本核定的该项目所应分摊的金额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算预计应纳税额;再以预计应纳的税额除以转让收入求出的比例作为预征率,以此在每次预收转让房地产款项时,按每笔收入乘以预征率,计算每次应预缴的税款。

  2.定率计征。对进行小区开发以外的项目,实行平均预征率办法,预征率定为1.5%-2.5%,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或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预征率,应是每地区或每项一率,不能一地区或一项多率。对市中心区域内建造的商住办公楼应按规定的上限确定预征率。纳税人在取得每一笔预售款时,按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应纳税额,及时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对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在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时要进行纳税清算,即待取得全部转让收入进行竣工结算时,根据每一计税项目预征税款和应征税款的数额,确定应补缴或应退还的土地增值税。

  四、本通知所称预征土地增值税是指纳税人在项目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的,无论其是一次收取还是分次收取预售合同所载价款或定金的,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五、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沪地税地[1995]38号文第二款停止执行。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沪地税地[1997]5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5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曾有[1988]财税字第260号和[19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

沪国税征[1997]6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6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近一阶段,不断接到本系统及本市、外地一些单位来电询问,有关上海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究竟使用椭圆型章还...

沪国税征[1997]61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61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为配合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措施的出台,解决个人房屋买卖双方收付的凭证问题,现在普通发...

沪国税流[1997]56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56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

沪国税征[1997]5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5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