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做好契税完税贴花工作的通知
沪财农[1996]29号、沪房地籍[1996]325号
全文有效
1996年4月19日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地产管理工作日趋完善,根据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两证合一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契税的征收工作,防止税源流失,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了“上海市契税完税贴花”,贴于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以便在权证上直接了解、反映契税完税情况。现将有关具体操作要求通知如下:
凡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契税征收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办理减免契税以后,即开给纳税单位或个人“上海市契税收据”或“上海市契税减免税凭证”。与此同时,财政征收机关人员根据“上海市契税收据”或“上海市契税减免税凭证”的纳税人(单位)姓名、票证编号填写“上海市契税完税贴花”,并将“上海市契税完税贴花”随同“上海市契税收据”或“上海市契税减免税凭证”的第二联移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据以发证。“上海市契税完税贴花”由发证部门统一贴于房地产权证的扉页上,并加盖“契税专用骑缝章”有效。
各级财政部门应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契税完税的贴花工作,财政部门必须按时将税单和贴花移送到房地产登记发证部门,房地产登记发证部门要严格把关,做好“上海市契税完税贴花”的粘贴工作,保证每本房地产权证上有契税完税贴花,以确保国家税收不遗漏,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财政部曾有[1988]财税字第260号和[19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
近一阶段,不断接到本系统及本市、外地一些单位来电询问,有关上海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究竟使用椭圆型章还...
为配合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措施的出台,解决个人房屋买卖双方收付的凭证问题,现在普通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