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1996]32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营饲料玉米、小麦征免增值税回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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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

根据1999年12月24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通知》(沪财法[1999]37号),此文件已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营饲料玉米、小麦征免增值税回题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6]32号

失效

1996年4月18日

      近接部分单位反映,本市部分玉米、小麦销售主要是供有关饲料公司或饲养场、畜牧场作饲料使用,对其征收增值税,由于无进项税额抵扣,企业不胜负担,要求将其列入饲料范围,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考虑到本市部分玉米、小麦供应主要是作为饲料使用的特殊情况,经研究,现就本市经营玉米、小麦的增值税征免办法规定如下:

  一、本市各经营单位销售玉米、小麦给饲料公司、饲养场、畜牧场作饲料的,可将其列入“饲料”范围,照顾免征增值税,同时销售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市各经营单位(包括饲料公司、饲养场、畜牧场)向饲料公司、饲养场、畜牧场以外的单位销售玉米、小麦,不论其用途如何,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得享受免税照顾。

  三、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对以前年度销售的玉米、小麦,凡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凡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比照以上第一、二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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