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政二[1996]15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贸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税乎网站09-29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2002年3月12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通知》(沪财法[2002]36号),此文件已无效。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贸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沪税政二[1996]15号

失效

1996年3月27日

  为加强本市外贸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对外贸企业的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外贸企业指有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其主体为有自营进出口权、代理进出口权的各类外贸企业及其它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企业)。

  二、对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发给《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并要求企业指定办税部门和办税人员,设立代扣代缴帐簿,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所得汇总表》。

  三、对外贸企业平时只发工资,到季度、半年或年度终了,按出口创汇、效益完成指标考核到人的奖金,原则要求企业财务部门按人计税。对确难按实征收的,暂采取核定征收办法,即发放总额按人数与期限分解到每月,求出适用税率,对收入额未到起征点的,其发放总额按最低一档税率5%计征税款,对适用税率在5%-10%之间的,暂按7.5%征收率计征,对适用税率在10%以上的按实际税率计征。

  四、对外贸企业进出口产品剩余,或订单方返回实物用于个人分配或实物转为货币用于个人分配的,应依照税法并入个人当月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凡企业隐匿申报的,一经查实,按实物总值征收,税率为10%,每月加收滞纳金,并视情节轻重,据征管法给予处罚。

  五、对外贸企业下属三产、技协、境内外联营企业或定点加工企业以各种名义给公司送奖、送物并用于个人分配的,应并入当月个人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凡企业将这部分收入隐匿,不主动申报的,一经查出,对这部分所得按20%比例税率计税,每月加收滞纳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六、本规定在1996年度内适用。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沪地税地[1997]5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5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曾有[1988]财税字第260号和[19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

沪国税征[1997]6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6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近一阶段,不断接到本系统及本市、外地一些单位来电询问,有关上海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究竟使用椭圆型章还...

沪国税征[1997]61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61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为配合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措施的出台,解决个人房屋买卖双方收付的凭证问题,现在普通发...

沪国税流[1997]56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56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

沪国税征[1997]5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5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