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1996]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报小学校办企业退还1995年度增值税申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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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无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报小学校办企业退还1995年度增值税申请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6]5号

失效

1996年1月30日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学校办企业退还增值税办法的通知》〔沪国税流[1995]2号〕的规定,凡符合规定可退还增值税的小学校办企业,应很市局批复同意,方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理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政一[1994]152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补充通知》〔沪税政一[1994]163号〕的规定,符合条件可退还增值税的小学校办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填报《小学校办企业退还增值税申请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各机关审核无误后,连附《申请表》送市局审批,市局批复同意后,主管税务机关据以向纳税企业退还1995年度增值税税款。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应严格按照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填报申请表必须真实可靠。

  二、对年销售利润率在3%以上(含3%)的小学校办企业,一律不受理退税申请。

  三、符合条件的小学校办企业,凡在1995年度内有欠交增值税的,所欠税款必须在1996年2月5日前入库,逾期不入库者,不予受理退税。

  四、凡在1995年内,有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行为及其他严重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的小学校办企业,一律不予受理退还增值税,各主管税务机关也不得擅自办理退税手续。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996年2月15日前,将退税报告(或签报)等材料报送至市局流转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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