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1996]4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补充规定

税乎网站09-29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2002年3月12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通知》(沪财法[2002]36号),此文件已无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补充规定

沪国税流[1996]4号

失效

1996年1月30日

  近据部分分局反映,我局沪国税流[1995]52号《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对废旧物资先征后返范围规定得不够具体,在对1994年废旧物资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中较难掌握,经研究,为了做好1995年度的这项工作,现特对废旧物资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范围作进一步补充明确: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先征后返政策,所适用的企业范围仅指商业流通企业,不包括其他企业。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先征后返政策所适用的废品范围是指作为工业原料销售的废旧物资,以及由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回收的经过自行挑选、整理、裁切、拆解和修补等简单加工后销售的废旧物资。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上述第二条规定以外的货物所交纳的增值税不得参与先征后返。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沪地税地[1997]5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5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曾有[1988]财税字第260号和[19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

沪国税征[1997]6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6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近一阶段,不断接到本系统及本市、外地一些单位来电询问,有关上海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究竟使用椭圆型章还...

沪国税征[1997]61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61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为配合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措施的出台,解决个人房屋买卖双方收付的凭证问题,现在普通发...

沪国税流[1997]56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56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

沪国税征[1997]5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5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