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行[1996]1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5年度继续实行抵顶经费企事业单位所得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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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5年度继续实行抵顶经费企事业单位所得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财行[1996]1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月29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地税稽[1995]69号《关于1995年度继续实行抵顶经费企事业单位所得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业已下发(附后),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实行抵顶经费暂免下所得税的经济实体的范围

  凡由各级财政部门核定预算管理形式(包括全额、差额、自收自支)并实施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其举办的各类全民所有制经济实体,如不属沪地税稽[1995]69号文第二条规定的,均属抵顶经费的范围。

  二、关于抵顶经费的比例及分配

  对属于上述第一条范围的经济实体,其抵顶经费的比例应按主管部门(或举办部门)的要求,以不低于适用税率为下限,其中:按应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的20%部分交负责签证的同级财政部门,其余部分(包括高于适用税率部分)交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

  三、关于申请的程序

  各申请单位在完整填写好由税务部门发给的《申请证明暂免缴纳所得税的报告》一式五份后,连同应交(或已交)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抵顶经费的有关证明,一并交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填报《申请证明暂免缴纳所得税报告》汇总表后,连同各单位《申请表》及应交(或已交)财政抵顶经费的有关证明,在规定日期前,交同级财政部门签证。

  四、关于受理申请的截止期

  各级财政部门受理签证的截止期为96年3月15日,逾期应照章纳税。

  五、关于违纪的处理

  各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应按规定收足用好下属经济实体的上交款,如不用于抵顶经费,或今收明返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系统当年及以后年度暂免缴纳所得税的资格,并由税务部门照章征税。

  特此通知,并请从速转知下属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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