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四[1996]2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沪施工办理税务报验登记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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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沪施工办理税务报验登记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规定

沪地税四[1996]2号

失效

1996年1月19日

  为了加强对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沪施工办理税务报验登记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凡独立核算的外地建筑安装企业1996年4月1日后在本市范围内承接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应在签订工程合同后30天内持下列证明文件到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大队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报验登记处(以下简称“外地在沪建安企业报验登记处”)办理进沪税务报验登记手续:(1)本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出具的进沪施工许可证;(2)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3)上海市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中标通知书;(4)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工程预算书。

  在办理税务报验登记手续时,要填写《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按承接的工程项目逐个填写《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沪承接工程项目登记表》〔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登记表》,样式附后(略)〕。《基本情况登记表》留“外地在沪建安企业报验登记处”备查。《工程项目登记表》一式三联,经“外地在沪建安企业报验登记处”审核签注意见(注明第一张《外出经营证》编号及填开金额等情况)后,第一联留“外地在沪建安企业报验登记处”;第二联由“外地在沪建安企业报验登记处”转交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第三联交外地建筑安装企业据以办理具体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并申报纳税。

  对在1996年4月1日前已在本市承接建筑安装施工业务的外地建筑安装企业,不论是否在原“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大队外地建安企业纳税申报处”办理过税务报验登记,均应在1996年3月31日前到“外地建安企业报验登记处”办理税务登记查验手续及具体工程项目登记手续。

  2.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开始施工后,应持《工程项目登记表》、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和《外出经营证》,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具体工程项目登记手续。

  3.凡己办理过进沪税务报验登记手续的外地建筑安装企业以后又承接本市范围内新的工程项目的,仍应先到“外地建安企业报验登记处”填写《工程项目登记表》,待正式开工后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具体工程项目登记手续。

  4.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沪承接工程取得收入,应持《工程项目登记表》、《外出经营证》和建设单位付款证明,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换开本市正式发票、申报缴纳营业税,并在规定的2个月期限内提供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该笔收入已征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或己并入企业营业收入总帐统一缴纳所得税的纳税联系单。

  对未到“外地建安企业报验登记处”办理税务报验登记手续而迳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受理申报的区、县税务机关要督促其及时到“外地建安企业报验登记处”办理报验登记手续后方能接受其纳税申报。

  5.自1996年4月1日起,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本市施工取得的工程收入统一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原上海市税务局沪税政四[1992]31号文对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本市10个区范围内施工取得工程收入由“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大队外地建安企业纳税申报处”代行营业税的规定停止执行。“外地建安企业报验登记处”应在1996年4月1日前将此前已办理税务报验登记的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建工程的纳税资料按工程项目所在地及时转交相应区主管税务机关,有关区主管税务机关也应主动与“外地建安企业报验登记处”加强联系,共同做好对外地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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