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税〔2020〕27号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抵免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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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抵免政策的通知

沪财税〔2020〕27号

全文有效

2020.10.15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和培育,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下称“46号文”)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现就抵免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企业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确认纳入本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下称“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46号文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根据46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三、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四、试点企业根据46号文以及《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自行填报《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按规定享受相关抵免优惠政策,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相关公示确认信息;

2. 产教融合相关协议合同、章程;

3. 年度财务报表;

4. 支付办学投资与支出费用所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等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记账凭证;

5. 相关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若属于集团公司下属成员单位申报抵免的,包括本市单位以及外地集团公司的在沪成员单位,在上述资料以外,还需留存或提供集团公司与下属成员单位的关系证明材料。

五、市财政局负责试点企业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抵免政策的总体推进实施。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受理抵免申报和开展相关后续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负责及时将试点企业名单以及相关材料函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六、上述抵免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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