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稽[2004]15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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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稽[2004]15号

失效

2004年12月24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分电脑和手工票两种。电脑票发票代码为:231000470751,规格为:190mm×127mm(5英寸),包装规格为:100份/包,500份/箱;手工票发票代码为:231000472851,规格为:190mm×130mm=32K,包装规格为:40本/包。

  二、《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采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干式复写纸印制,发票联发票监制章及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套印红色荧光油墨,发票联中央用无色荧光油墨套印“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发票式样附后)。

  三、《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即日起启用,旧版发票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止。

  四、《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开具、保管、缴销等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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