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所二[2004]34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4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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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4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4]34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2月17日

各区县税务局:

  为了加强本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根据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对2004年度本市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二、汇算清缴时间

  个体工商户应在2005年2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按规定填列的《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并附2004年度会计报表。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在2005年1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按规定填列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2004年度会计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企业的,应选定一个企业报送《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各区县税务分局应在2005年3月底前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并在2005年4月15日前将《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和《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样式附后)报送市局所得税二处。

  三、工作要求

  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环节,对2004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具体要求是:

  (一)各区县税务分局要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具体落实到相关科、所,并明确各自工作职责。相关科室要做好汇算清缴的政策解释及汇总工作;相关税务所要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的审核工作;科、所之间工作要衔接和协调,保证按时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

  (二)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宣传,将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及时准确地传达到纳税人,指导纳税人做好年终申报工作,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法律责任。

  (三)要切实落实好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政策,对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各项事项,要按规定及时完成,不能影响纳税人的年终申报。

  (四)要认真审核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表,发现有计算或逻辑关系错误和未按有关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的,应督促纳税人及时予以纠正。

  附件:(略)

  1.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

  2. 《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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