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饲办字[2004]12号关于配合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做好本市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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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合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做好本市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工作的通知

沪饲办字[2004]12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1月16日

各饲料生产企业: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4]71号)中对办理本市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工作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市已取得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申请产品免征增值税可直接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确定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上海市兽药饲料监察所或上海市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质量检测,凭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增值税备案手续。

  2、本市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单一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应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关于饲料生产条件的要求,并填写《上海市生产企业(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单一饲料)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经我办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本市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单一大宗饲料和混合饲料产品可不再设定免税截止日期。

  3、本市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单一饲料生产企业办事流程:

  (1)企业先在上海市农委政务网(http://www.e_ nw.shac.gov.cn)的网上办事项目中关于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事栏目里进行网上申报,并真实、规范地填写《审查表》。

  (2)企业进行网上申报后,应及时查看我办的受理结果。待网上受理通过后,请将打印好的《审查表》盖章后一式两份报我办。

  (3)我办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将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则在《审查表》上出具生产条件认可意见。企业凭《审查表》到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免征增值税产品的质量检测。

  (4)企业凭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和《审查表》,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增值税备案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饲料生产企业(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单一饲料)审查表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建立时间

  企业性质   法人代表

  注册地址   联 系 人

  生产地址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占地面积(m2)   建筑面积(m2)   传真

  固定资产(万元)   流动资金(万元)

  企业主要负责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从事岗位   专业   何年毕业于何校

  企业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生产负责人

  员工总人数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人数

  生产环境的安全卫生情况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产品生产情况

  产品类别   配合饲料   浓缩饲料   单一饲料

  去年年产量(吨)

  去年产值(万元)

  主 要  生 产  设 备  名 称   企 业  申 请  免 税   产 品

  主 要  检 验  仪 器  名 称

  市 审  饲 查  料 意  办 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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