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稽[2004]77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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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4]77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1月3日

  10月20日,市局印发了《关于本市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国税稽[2004]73号),就本市贯彻总局国税发[2004]119号文的要求作了明确。目前,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总局两个文件要求,统一规定如下:

  一、关于审核检查的范围问题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协查系统升级之前,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增加审核环节,仍按目前工作流程办理。

  (二)其他抵扣凭证

  其他抵扣凭证包括废旧物质发票、货物运输业发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范围为总局开始稽核比对以来所有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其他抵扣凭证。

  其中,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暂时只对存根联进行审核检查,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审核检查工作的重点,各分局应在时间、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保证。

  二、关于审核检查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一)稽核比对结果下载

  1、每月月底前,由市局信息中心负责从总局FTP服务器上下载其他抵扣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不符、缺联、重号)信息,并分发在市局FTP服务器“/PUBLIC/四种发票/比对结果”目录下,供各分局下载。

  2、从2004年10月份起,每月3日前,各分局信息部门负责在市局FTP服务器“/PUBLIC/四种发票/比对结果”目录下,下载本分局的稽核结果文件电子文档,并负责送交稽查科(稽管科),具体送交方法由各分局自行决定。

  (二)稽核比对结果文件的转换、审核检查、清分和分送

  1、各分局稽查科(稽管科)接收到信息部门下载的稽核结果文件后,在每月6日前,负责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将稽核结果转换为EXCEL文件,并将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其他抵扣凭证按主管税务管理所清分后,分送各主管税务管理所,并随时将主管税务管理所移送的属于第三类问题的其他抵扣凭证下发到相关稽查所。

  2、各主管税务管理所在每月7日至25日,负责对稽查科(稽管科)下发的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其他抵扣凭证进行审核检查,并在每月30日前,将属于第一、二类问题的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下报稽查科(稽管科)。

  3、各主管税务管理所应即时将属于第三类问题的其他抵扣凭证填列《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经主管所长签字后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稽查科(稽管科)。

  4、各相关稽查所负责在每月25日前,对稽查科(稽管科)下发的属于第三类问题的其他抵扣凭证,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立案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立案查处,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并在每月30日前,将属于第三类问题的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结果上报稽查科(稽管科)。

  5、各分局稽查科(稽管科)要将主管税务管理所移送的第三类问题案件单独登记台账,并在次月10日前将案件查处情况上报市局稽管处,有关表样和内容由市局另行通知。

  6、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审核检查工作中,经各分局稽查科(稽管科)认定需审核检查税款入库情况(即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报查联)的,由稽查科(稽管科)书面上报市局稽管处后,提交市局计统处,由计统处牵头,市票据中心配合进行审核。

  (三)审核检查结果的汇总上报

  各分局稽查科(稽管科)要严格按照沪国税稽[2004]73号文件规定的上报路径,在每月12日前,负责将所有一、二、三类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结果进行分类统计,分别填报《* *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按月上报市局。

统计表以EXCEL文件格式上报,其电子文件命名规则如下:

  1、《* *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电子文件命名规则:

  (1)增值税专用发票:FKHZTJ_zzzp_七位税务机关代码_上报月份(格式:yyyymm).zip

  (2)货物运输业发票:FKHZTJ_ysfp_七位税务机关代码_上报月份(格式:yyyymm).zip

  (3)废旧物资发票:FKHZTJ_fjwz_七位税务机关代码_上报月份(格式:yyyymm).zip

  (4)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FKHZTJ_dkzz_七位税务机关代码_上报月份(格式:yyyymm).zip

  (5)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FKHZTJ_hgws_七位税务机关代码_上报月份(格式:yyyymm).zip

  2、《* *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电子文件命名规则:

  (1)增值税专用发票:FKJGTJ_zzzp_七位税务机关代码_上报月份(格式:yyyymm).zip

  (2)货物运输业发票:FKJGTJ_ysfp_七位税务机关代码_上报月份(格式:yyyymm).zip

  (3)废旧物资发票:FKJGTJ_fjwz_七位税务机关代码_上报月份(格式:yyyymm).zip

  (4)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FKJGTJ_dkzz_七位税务机关代码_上报月份(格式:yyyymm).zip

  (5)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FKJGTJ_hgws_七位税务机关代码_上报月份(格式:yyyymm).zip

  书面报告以Word文件格式上报,电子文件以FTP方式上传市局FTP服务器“/PUBLIC/四种发票/审核检查结果/汇总情况”目录下,命名规则如下:

  SHBG_七位税务机关代码_上报月份

  三、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符、缺联、重号、作废、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四、市局成立审核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谢华康局长任组长,邹华新、顾炬副局长任副组长,统一部署落实全市各项审核检查工作,市局各处室联系人不变。各分局要成立工作组,由分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负责整个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各项审核检查具体事宜。各分局要将工作组成人员名单、联系人及电话于11月10日前书面上报市局。

  五、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实施本分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要按照沪国税稽[2004]73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按时保质地做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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