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稽[2004]73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要求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要求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4]73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0月20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货运发票、废旧物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结果接收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信便函[2004]1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征管的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发票信息的传递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本市各区县税务局由检查科负责,各直属分局由稽管科负责,通过现有协查网络将需要审核检查的本地增值税专用发票,移交主管税务所;将需要审核检查的异地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到开票方所在地稽查部门。

  2.主管税务所将审核检查后认为需跨省、地、县(简称异地,不同)协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交检查科(稽管科),按现行有关规定形成内部生成数据,由检查科(稽管科)发起协查。

  3.由检查科(稽管科)负责审核检查结果的汇总工作。

  (二)其他抵扣凭证

  1.各分局信息部门负责按月下载市局下发的比对相符、比对异常的其他抵扣凭证电子信息,供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核检查,该信息放在市局FTP服务器“/PUBLIC/四种发票/”比对结果目录下。

  2.由各分局检查科(稽管科)负责其他抵扣凭证信息的接收、清分、分送和审核检查工作的汇总工作。其中,接收的电子信息可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对比对相符发票和比对异常发票进行导出,生成稽核结果通知书、异常发票信息,清理发票信息等。该软件和使用说明请从市局FTP服务器“/PUBLIC/四种发票/”下载。

  3.主管税务所审核检查后认为需异地审核检查的其他抵扣凭证,由检查科(稽管科)负责按照受托方所在地清分,分送到异地稽查部门;检查科(稽管科)负责接收异地稽查部门发送的其他抵扣凭证,清分、分送主管税务所,审核检查结果形成书面和电子文档。

  二、审核检查工作分工

  (一)主管税务所负责对稽核比对中发现的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进行审核检查。

  主管税务所对属于第一、二类问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时,可不户检查,并可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主管税务所负责将属于第三类问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填列《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经主管所长签字后连同相关材料移交检查(稽管科)。

  (二)检查科(稽管科)负责将主管税务所移送的属于第三类问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下发到相关检查所,检查所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立案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立案查处,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三、反馈审核检查结果

  (一)检查所要将检查科(稽管科)下发的第三类和异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的协查结果反馈检查科。

  (二)检查科(稽管科)要将主管税务所移送的第三类案件单独登记台账,并在结案后上报市局稽管处。

  四、汇总上报审核检查情况

  (一)检查科(稽管科)负责将所有一、二、三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进行汇总。

  (二)检查科(稽管科)于每月12日前向市局上报上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情况。

  审核检查结果电子文档以FTP方式上传市局FTP服务器“/PUBLIC/四种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目录下,电子文件命名规则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fk_zzzp_七位税务机关代码_上报月份(格式:yyyymm).zip

  2.货物运输业发票:fk_ysfp_七位税务机关代码_上报月份(格式:yyyymm).zip

  3.废旧物资发票:fk_fjwz_七位税务机关代码_上报月份(格式:yyyymm).zip

  4.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fk_dkzz_七位税务机关代码_上报月份(格式:yyyymm).zip

  5.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fk_hgws_七位税务机关代码_上报月份(格式:yyyymm).zip

  (三)汇总上报审核检查情况有关表样等总局明确后再下发。

  五、各分局要高度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和处理工作,认真组织学习总局下发的有关文件的内容及本市的实施意见,结合各自的实际研究具体的操作实施办法,提高审核检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具体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有关处室联系。

  市局有关处室联系人及电话如下:

  信息中心:胡志宇 54679568-13026

  稽 管 处:徐 明 54679568-17024

  徐建萍 54679568-17072

  计 统 处:应 俊 54679568-16202

  流转税处:俞吉平 54679568-19024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沪地税地[1997]5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5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曾有[1988]财税字第260号和[19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

沪国税征[1997]6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6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近一阶段,不断接到本系统及本市、外地一些单位来电询问,有关上海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究竟使用椭圆型章还...

沪国税征[1997]61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61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为配合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措施的出台,解决个人房屋买卖双方收付的凭证问题,现在普通发...

沪国税流[1997]56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56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

沪国税征[1997]5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5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