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稽[2004]72号附件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电子报税和网上认证相关软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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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电子报税和网上认证相关软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沪国税稽[2004]72号附件2

全文有效

2004年10月11日

       一、CA证书及证书管理器

      1、上海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中心(简称上海CA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向用户发行CA证书和产品光盘,并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充足的货源。

      2、由服务网站提供CA证书及证书管理器的操作培训和日常应用咨询。对于服务网站不能解决的问题,由上海CA中心在两小时内予以明确答复。

      3、上海CA中心必须对各服务网站提供电话解答、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的技术支持。

      4、上海CA中心如有产品的变更或升级,必须保证产品的兼容性,并在得到市局的同意后方可发布。

      二、相关业务软件

      1、由服务网站负责指导用户下载安装相关软件,并受理用户在应用过程中的电话咨询。对超出服务网站业务范围的问题,可告知用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2、相关业务软件的升级由市局统一通知各服务网站,服务网站应及时组织学习。

      三、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

      1、电子报税付款通知(简称付款通知)的管理办法参见市局沪国税稽[2003]88号、沪国税稽[2004]36号、沪国税稽[2004]37号等文件的具体规定,服务网站应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

      2、服务网站负责完成付款通知的操作培训,受理用户的日常电话咨询,及时总结服务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并在每月最后1个工作日向市局提交问题汇报。

      3、市局指定技术联系人员为各服务网站提供技术支持。

      4、服务网站对不能解决的问题需形成报告,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发送给技术联系人,技术联系人须在4小时内进行答复。

      5、软件的升级由市局统一通知各服务网站,服务网站应及时组织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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