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4]71号
全文有效
2004年9月14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市饲料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备案手续时,除了提供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外,还必须同时提供其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生产企业的有关证明,即复合预混料饲料生产企业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的饲料生产企业应提供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出具生产条件认可意见的《上海市饲料生产企业审查表》(样表见附件2)。
二、经与市各有关部门征询,确定目前本市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为上海市饲料质量监督站或上海市兽药检验所。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三、本通知下发后,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则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饲料生产企业审查表(略)
财政部曾有[1988]财税字第260号和[19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
近一阶段,不断接到本系统及本市、外地一些单位来电询问,有关上海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究竟使用椭圆型章还...
为配合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措施的出台,解决个人房屋买卖双方收付的凭证问题,现在普通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