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稽[2004]57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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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沪财法[2007]第6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4]57号

失效

2004年7月5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各代开发票的税务分局应将当月所代开发票录入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电子文档。

  在7月18日前,将6月份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录入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开具清单》电子文档。

  二、自2004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必须同时正确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他存储介质)。

  凡在6月份申报期使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在7月15日前,补报《抵扣清单》纸质资料。

  凡在7月份申报期使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进行纳税申报,但必须通知纳税人在7月15日前,补报《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和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

  参加网上电子报税的纳税人,在7月15日前,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补报《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和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在8月1日后,可通过网站把《抵扣清单》信息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逐票填写《抵扣清单》,并将6%和4%征收率相对应的有关数据汇总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等7行“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的第13-18栏中,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当期未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抵扣清单》。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将《抵扣清单》电子数据与货物运输发票等需要抵扣的发票电子数据一起,分别写入一张软盘的对应目录,使用一张软盘报送相关数据。

  五、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第7行第15栏和18栏是否有数据,如有数据,检查是否报送《抵扣清单》;

  2、审核《抵扣清单》内容填写是否完整;

  3、《抵扣清单》中“税额”栏数据是否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第7行第15栏和18栏“进项税额”数据。

  4、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纳税人应报送而未报送《抵扣清单》或者审核结果有误的,应要求其补报或对相关数据修改后重新申报。

  5、对纳税人6、7月份申报期使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人工审核;从8月份申报期起,对《抵扣清单》的审核纳入“一窗式”比对管理。

  六、未按规定报送《抵扣清单》,或者未按规定的要求填写《抵扣清单》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对纳税人6月份需要报送的清单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允许在领取总局下发的软件后补报。

  七、《抵扣清单》应按月装订成册,随电子信息一起,按申报资料要求保存和备查。

  八、从2004年7月份起,各税务分局应于每月18日前,将当月采集的《开具清单》、《抵扣清单》电子数据上报市局,上报方式同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质发票。

  九、纳税人使用的《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按照市局沪国税流[2003]131号文第九条中的四种方式免费获取。

  纳税人申报的《抵扣清单》及其电子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软件统一打印和生成。

  十、凡是参加网上电子报税的纳税人原则上不报送软盘,而是通过网站把采集的发票信息传送到主管税务机关,由各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汇总并杀毒后上传到市局。

  十一、加强代开发票的管理是当前强化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措施,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局下发的有关文件内容及本市的实施意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实施办法。要通过在大厅张贴公告和通知等形式,对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紧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进行培训和辅导,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有关处室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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