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境内企业与外国企业进行融资业务掉期交易扣缴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外[2004]64号
全文有效
2004年7月1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境内企业与外国企业进行融资业务掉期交易扣缴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7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分局在执行《通知》第五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国税发[1993]50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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