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税〔2021〕7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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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财税〔2021〕7号

全文有效

2021-02-04

各有关市级部门,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以下简称:“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方式与收费标准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严肃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二、信息处理费按照《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收,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收费统一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行政机关隶属关系分别缴入市级与区级国库,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三、请相关单位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项目登记与票据领购手续。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和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对象等信息,落实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与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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