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21〕21号
全文有效
2021.6.15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21〕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管理实际补充明确有关事项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该项收费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减免政策、入库级次、使用分配等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自然资源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税务部门应根据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实施征收,具体办理流程由市税务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另行制定。
三、税务部门应按国家和本市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开展执收并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及时足额将收费收入缴入国库。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的收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区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的收费全额缴入区级国库。
四、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项目注销与票据缴销手续,并负责将以往年度开具但尚未缴费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予以收回作废。
五、按照财税〔2021〕8号文、《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可以办理退付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向退付申请人提供确认退付材料,税务部门据此办理相关退付手续。
六、税务、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应按照财税〔2021〕8号文的要求,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与互联互通。按职责分工做好征管业务衔接、相关地方性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修订等后续管理工作。
财政部曾有[1988]财税字第260号和[19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
近一阶段,不断接到本系统及本市、外地一些单位来电询问,有关上海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究竟使用椭圆型章还...
为配合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措施的出台,解决个人房屋买卖双方收付的凭证问题,现在普通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