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国税稽[2003]80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1月5日
近期,部分区县税务局先后来电询问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窗式”管理和网上电子申报“票表比对”的工作流程等问题,市局汇总后,对近期下发的《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代电通知,沪税稽签[2003]104号)进行了补充修改。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贸、国有粮食购销(粮管所)企业等因政策因素造成比对异常的问题
(一)外贸公司进料委外加工,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时,将销售额填列到主表“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一栏。收回委外加工产品时,收到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亦不作进项税额处理,造成销项、进项比对异常。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管所)销售免征增值税粮食向购货方开具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抄报税销项汇总税额数据大于申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项税额,造成销项比对异常。
对于上述问题,目前操作上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及本市现行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对因政策因素造成进、销项比对异常的,可作异常申报正常通过处理,但在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票表稽核”情况统计表》时,各分局应按实将涉及上述因素的数据在表中进行调整。
二、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如何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的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第7行次填列。
三、关于“票表稽核”系统认证相符发票的总税额(发票份数)与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发票总税额(发票份数)的关系问题
经研究,“票表稽核”系统认证相符发票的总税额、发票的份数与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发票总税额和发票份数的勾稽关系已作调整,调整后的勾稽关系为:
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发票总税额(发票份数)≦认证相符发票的总税额(发票份数)
四、关于网上电子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的工作流程问题
网上电子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的工作流程,原则上仍按市局《关于实施网上电子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加填报增值税申报表附表的紧急通知》(沪国税稽[2003]69号)的规定执行,即先到税务机关抄报税,再进行网上电子报税。但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确有困难的,也可先进行网上电子报税,再到税务机关抄报税。市局将对软件进行同步修改后下发。
五、关于完善“一窗式”管理工作技术支持的问题
有关在“一窗式”管理工作中完善系统的查询、加注标识、设置报警提示等问题,市局已根据各分局在操作过程中的实际需要,提出补充业务需求,并对软件修改完善后下发。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选用。
六、关于系统防范计算机病毒的问题
实行“一窗式”管理后,由于金税抄税数据直接通过局域网传输到CTAIS服务器中,因抄税数据来源于各企业的软盘,存在计算机病毒侵犯的隐患。对此,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严格的操作和设置。
七、关于因金税认证数据的抽取、整理时间长而影响下一征期申报的问题
在目前使用单机版认证子系统的情况下,会发生上述问题,各分局可根据不同情况,适当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报期。
八、关于月末最后一天遇星期六或星期天,认证窗口的对外服务问题
对月末最后一天遇星期六或星期天,各分局应开设认证值班窗口对外实施服务。
九、关于“一窗式”管理报表报送的时间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票表稽核”情况统计表》于征期当月的13日前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异常处理结果情况统计表》于次月的16日前报送。
十、关于对申报异常户进行处理的几个政策口径问题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口径与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政策相一致。
(二)当现有的一些习惯做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政策有抵触时,应严格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
(三)对所有异常申报户都应有检查处理的结果,以堵塞管理上的漏洞。
1.因理解或认识上的问题,造成申报异常的,各分局应加强宣传和辅导,政策上可不作处理,但对相关项目要予以调整。
2.对申报异常有违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坚决予以纠正,同时,将因此造成的流失税款补缴入库。
3.对申报异常,经检查确认属故意调节收入逃避税收的,以偷税论处,按《征管法》要求,除补税外还应予处罚。
各分局在推行“一窗式”管理中,如发现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稽管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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