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3年9月28日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我局《关于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不得设立过渡性银行帐户的通知》(沪财预[2000]11号)要求和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契税征收的实际情况,现就取消契税税款过渡性银行帐户后契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契税征税操作程序
1、受理并审核纳税申报
征收机关收到纳税人提交的《上海市契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先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记录于《上海市契税纳税申报表》的“征收机关审核意见栏”,加盖征收机关公章后将相关联次交与纳税人,同时登记《契税计税清册》。
2、开具缴款书
征收机关根据审核完毕的《上海市契税纳税申报表》开具一式六联的《上海市财政局契税缴款书》,加盖征收专用章后交纳税人,纳税人应自收到该缴款书之日起5日内完税。
填开缴款书时,除按要求填写外,还应根据发生的业务类型,在备注栏中分别加以说明,如征收欠缴税金的,注明“××年欠税”;追征税款的,注明“追征”等。
属市级契税征收项目委托浦东新区财政局征收的,浦东新区财政局须在缴款书的“收缴国库栏”内注明市级100%。
属区县级契税征收项目,缴款书的“收缴国库栏”内须注明市级15%,区县级85%。
税款入库后,征收机关应及时在《契税计税清册》中做销号记录,并登记《××××年××月契税征收情况表》。
3、发放《契税完税贴花》
①对采用转帐方式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必须在收到金库转来已盖章的《上海市财政局契税缴款书》(回执联)后,填写《契税完税贴花》并交给纳税人;
②对采用现金或见票即付类票据在征收机关指定商业银行办理税款缴纳的,征收机关可凭纳税人出具银行加盖收讫章的《上海市财政局契税缴款书》(收据联),填写《契税完税贴花》并交给纳税人。同时征收机关必须加强与指定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联系。
③对购买期房并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应在其房屋交接并办理税款结算手续后,填写《契税完税贴花》并交给纳税人。
④纳税人领取《契税完税贴花》时,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征收机关做好相应的记录。
二、契税减免操作程序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征收机关提出减税、免税的书面申请。征收机关按照规定的减免权限办理审批,一般情况下,免税手续的办理需报经区县财政局长批准,但对①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减按1.5%征收;②出售售后产权房购买新住房的减免;③动拆迁后购买商品房的减免;④购买公有住房的减免,区县财政局可根据减免税金额的大小授权征收机关审批。
1、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依照征收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重要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原件。
2、受理、审核
征收机关受理时必须审核纳税人所填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送验的资料是否齐全。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相关资料退纳税人。对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签署初审意见,进行文书登记,按照减免税管理规定逐级报有审批权的征收机关审批。
3、批准
有审批权的征收机关经过核实、批准后逐级下发基层征收机关。基层征收机关通知纳税人办理减免手续。
4、注销
为防止重复减免,征收机关必须在某些原始凭证上加盖注销章,如办理出售售后产权房,购买新住房契税减免手续的,必须在“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发票(售房人留存联)”和“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上加盖注销章;办理拆迁购房契税减免手续的,必须在安置协议及相关凭证上加盖注销章等。
对全额免税的纳税人,征收机关开具《契税免税证》和《契税免税贴花》交与纳税人,同时办理相关记录手续。
征收机关应根据审核批准的减免税资料,填制《××××年××月契税减免情况表》,同时登记《契税计税清册》。需征收税款的(包括部分减免),按“契税征税操作程序”的有关要求办理。
三、契税退税操作程序
1、申请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可向征收机关提出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领取并填写《契税退还税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完税证明等重要资料必须是原件。
2、受理、审核
征收机关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就退税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应提出具体意见,报区县财政局局长审批。
3、批准
区县财政局长批准后,征收机关开具《契税退税凭证》,将退税款从备用金专户中退与纳税人。征收人员在办理退税过程中,应认真做好退税记录,并在完税证明等有关原始凭证上加盖注销章(如办理出售售后产权房购买新住房契税减免手续的,还必须在“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发票的售房人留存联”和“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上加盖注销章;办理拆迁购房契税减免手续的,还必须在安置协议及相关凭证上加盖注销章等),以防重复退税。同时登记《契税退税情况表》。
退税业务属市级的,由浦东新区财政局代办,《契税退税凭证》的“备注栏”内注明市级负担比例为100%。
退税业务属区县级项目,《契税退税凭证》的“备注栏”内注明市级负担比例15%,区县级负担比例为85%。
4、退税款的支付方式
退税受领人为单位的,征收机关必须采用转帐方式退还税款;退税受领人为个人的,征收机关可采用现金支付退还税款。
四、不征契税的管理
对不属征税范围的权属转移,如继承、分析、土地使用权划拨、老证换新证等,应按“契税减免操作程序”办理,但审批手续可适当简化,由征收机关负责。
不征契税的权属转移应单独做好统计工作,不并入《契税计税清册》、《××××年××月契税减免情况表》、《××××年××月契税征收情况表》。
五、退税、专项补贴资料的上报
为便于审核,区县财政局应按《关于贯彻本市实施契税收入分享改革意见的配套操作方法》管理退税业务和专项补贴业务,并按月按要求将下列资料报市局地方税处审核,报送时间为次月5日前。
1、《契税退税情况表》,此表须根据纳税人的性质和退税原因进行明细归类,同时写明市、区之间的负担比例和负担金额;
2、《契税专项补贴情况表》。对符合契税专项补贴的项目,征收机关应按专项补贴的类型进行明细归类,同时写明市、区之间的负担比例和负担金额。
六、票证管理
为使本市契税征管规范化,《上海市契税纳税申报表》、《上海市财政局契税缴款书》、《契税免税证》、《契税退还税款申请表》、《契税退税凭证》、《契税完税(免税)贴花》等税收票证,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各级征收机关必须按照《上海市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沪税地[2001]23号)的要求加强对上述票证的管理。
七、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函告我局。以前发文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曾有[1988]财税字第260号和[19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
近一阶段,不断接到本系统及本市、外地一些单位来电询问,有关上海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究竟使用椭圆型章还...
为配合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措施的出台,解决个人房屋买卖双方收付的凭证问题,现在普通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