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库[2003]12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启用《上海市财政局契税缴款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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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 (沪财法[2013]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启用《上海市财政局契税缴款书》的通知

沪财库[2003]12号

失效

各区、县财政局;各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为规范本市契税收入的收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市财政局《关于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不得设立过渡性银行账户的通知》(沪财预[2000]1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本市从2003年10月1日起启用《上海市财政局契税缴款书》(格式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财政局契税缴款书》由财政部门负责填写,仅限于征收契税收入时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上海市财政局契税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联为收据联,国库或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或缴款人;第二联为办证联,国库或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办理产权证; 第三联为付款凭证,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作付出传票;第四联为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收入传票;第五联为回执联,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征收机关;第六联为报查联,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征收机关。

  二、《上海市财政局契税缴款书》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各级征收机关要建立票证领用制度,票证领发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详细登记票证的编号及收付存情况,对库存的票证要按期进行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三、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国库经收处均应受理纳税人缴纳契税业务,税款一经实现,必须及时报解国库,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

  附件:《上海市财政局契税缴款书》(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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