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第三分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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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第三分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03年7月31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为纳税人营造更为便捷的纳税申报环境,不断提高税务机关的办税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规定,从2003年8月1日起,我分局办税服务厅将优化申报程序,归并“抄报税”和“纳税申报”服务窗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实施“一窗式”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从2003年8月1日起,分局办税服务厅15号-29号窗口设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一窗式”征收管理窗口,受理“一窗式”纳税申报。

      2、在申报征收期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携带金税IC卡和纳税申报资料在“一窗式”纳税申报窗口同时办理“抄报税”和“纳税申报”业务。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当按规定同时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期为每月的11日至月底,通过认证的抵扣联在次月的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否则不得申报抵扣。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月1日至月底开具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必须在次月的申报期内进行申报。

      6、申报中如出现申报异常情况,将向纳税人当场发出《纳税申报异常通知书》,纳税人必须在3天内到主管税务管理部门说明情况,主管税务管理部门查明原因后,将视不同情况分别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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