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2004年12月29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沪财法[2004]107号),此文已自然失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自2003年8月1日起取消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3]57号
失效
2003年7月25日
按照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稽[2003]15号)精神,本市已于2003年7月20日完成全市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工作。现决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本市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部门可继续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8月1日以后开具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除外)。
请各单位认真做好向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严格按沪国税稽[2003]23号文规定,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清理、缴销、登记等工作。
财政部曾有[1988]财税字第260号和[19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
近一阶段,不断接到本系统及本市、外地一些单位来电询问,有关上海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究竟使用椭圆型章还...
为配合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措施的出台,解决个人房屋买卖双方收付的凭证问题,现在普通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