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稽[2003]53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3年全国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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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3年全国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3]53号

全文有效

2003年7月21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3年全国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税发[2003]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的认识。

  各税务分局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工作。

  二、不断总结经验,巩固已取得成果。

  本市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以来,已取得阶段性的成果。各税务分局要针对今年以来开展的集贸市场第二阶段专项整治,盐业市场专项整治以及打击制售和购买使用假发票违法行为等工作,认真总结经营,找出薄弱环节,采取应对措施,加以改进规范,不断巩固和扩大整规成果。

  三、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各税务分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根据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加大税务稽查力度,精心组织,开展各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一是开展对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行业消费税专项检查;二是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三是开展重点行业的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四是开展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五是开展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专项检查;六是开展预提所得税专项检查。

  四、各税务分局在执行本通知中有何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3年全国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安排》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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