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稽[2003]33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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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3]33号

全文有效

2003年5月30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切实提高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3]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制度是税收征管的基本工作制度,是做好税收征管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出发点,同时也是我们搞好当前税收征管改革和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支撑。作为衡量税收征管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体系,在实际工作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认识到这一点,对我们抓好这项工作尤为重要。自1999年开展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以来,本市税务机关把这项工作,作为强化征管、堵塞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重要举措和有效途径来抓,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尤其是2000年度本市首次开展各税务分局间税收征管质量交叉检查后,不仅改变了以税收收入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单位业绩的唯一指标的传统做法,而且通过建立征管质量考核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单位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为近几年大幅度超额完成税收收入任务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当前税收执法和征收管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税收收入的质量和行政执法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各税务分局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正确对待征管质量考核工作,注重考核工作的质量,并把这项工作也转变工作作风紧密结合起来,抓紧抓好。

  二、明确责任、完善制度,注入激励机制,加强监督检查

  对征管质量考核工作要明确人员和责任,要继续坚持征管考核指标与本部门目标责任制和个人工作绩效挂钩的考核制度。要坚持逐级考核、逐级检查、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确保征管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一方面各单位要引入激励机制,把考核工作与业绩和奖金挂钩;另一方面,采取层层考核的方式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对于各分局上报的考核结果,市局将组织抽查,并采取逐级核对的检查方法,将市局汇总统计数与基层税务机关上报的数据进行比对,如发现不符,则对抽查单位以零分记处。

  三、结合征管改革,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

  目前,CTAIS(上海)已根据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更新了征管质量考核软件,由原来的“七率”改为“六率”,各分局在填报征管质量考核报表时,可以CTAIS(上海)软件生成的数据为依据,如有调整,必须在文字说明材料中加以详细说明。上报软件仍使用总局规定的TAXBLE1.04版报表软件,生成的上报文件命名规则为:“ZL+分局行政代码(六位)”(以区别于其他征管报表),上报的电子文档通过市局FTP通讯服务器放置在“/PUBLIC/征管报表及征管质量考核报表/征管报表”目录中,同时将加盖分局印章的纸质报表上报市局。

  各分局要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的前提下,生成并上报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指标。同时,要结合税收征管改革和信息化建设,在现有的税收征管指标考核制度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建立适应现代税收管理新格局的、基于信息化条件下的、科学的税收征管指标考核体系。

  四、深化全市通报制度

  为正确反映本市税收征管质量水平,加强和监督征管质量考核工作,鼓励各分局实事求是地上报考核结果,市局将进一步深化全市通报制度,表扬先进,鞭策落后,以提高整体水平。为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市局在抽查过程中,一经发现虚假行为,将一票否决考核结果,并按“两权”监督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报表上报时间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报表为半年报报表,上半年报表上报的时间为当年的7月底,下半年报表上报的时间为次年的1月底,其中下半年上报数据应为全年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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