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地[2003]49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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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3]49号

全文有效

2003年5月26日

浦东新区财政局:

      根据本市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体制,按照“同级办证,同级征收”、“同级批地,同级征收”的原则,自2003年6月1日起,原由市财税六分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契税、耕地占用税改由你局负责征收管理,此税款全部缴入市级金库,请认真做好两税的征收管理和税款入库工作。

对在2003年4月30日前已到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但尚未缴纳契税的纳税人,从2003年6月1日起,到你局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点缴纳。

市财税六分局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点撤销后,在其负责征收管理时发生的多征税款,纳税人应向你局契锐、契地占用税征收点提出退税申请,征收点负责受理;发生的少征税款,由你局负责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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