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稽[2003]18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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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3]18号

全文有效

2003年4月14日

  为了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工作,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30号)规定,年内将开展六项税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税务分局要继续把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并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稽查(管)科、征管科、税政科等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

  (二)精心组织。根据2003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内容、对象及要求(详见《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应注意通盘考虑,突出重点,一员进厂、各税统查,避免重复交叉检查。要制订具体检查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排出应查企业名单,化突击为经常,分阶段实施,并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要求取多种形式进行查前培训,确保检查效果和检查质量。

  (三)注重实效。在专项检查中,要把检查质量、检查实效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时间和进度服从质量。做到应查必查,事实清楚,定性正确,文书规范,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得当。

  (四)加强征管。各税务分局在专项检查中,要及时就发现的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对策,切实加以解决。

  二、时间安排与总结报告

  (一)对化妆品、捩肤护发品行业消费税的专项检查工作,时间安排在4--6月份内进行,8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连同《化妆品消费税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1)和《护肤护发品消费税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2)上报市局流转税处、稽管处。

  (二)对企业所得税的专项检查,考虑到年度汇算清缴因素,检查实施时间安排在下半年,9月30日前将总结报造连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附表5)报送市局所得税一处、稽管处。

  (三)对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各税务分局在做好准备工作后,即开展检查工作,在9月底前将总结报告和填制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3)、《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足球俱乐部统查情况统计表》(附表4)报送市局流转税处、所得税一处、所得税二处、稽管处。

  (四)对建筑安装业普通发票的专项检查工作从4月份开始,9月底结束,10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连同《建安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6)报送市局稽管处。

  (五)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专项检查,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结合年度清算工作进行,检查工作至8月底前结束,各税务分局要做好统计和总结工作,于9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和填制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专用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7)报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稽管处。

  (六)对预提所得税的专项检查自7月份开始,为期三个月,报送总结报告等其他具体要求由市局另行布置。

  三、其他事项

  (一)为了税务稽查力度,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各税务分局可在完成市局布置专项检查任务的前提下,自行安排其他重点行业的专项检查,检查情况与结果应在10月底前报送市局稽管处。

  (二)为了提高专项检查报告的报送和汇总分析工作效率,各税务分局在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报送电脑软盘,文字部分以WORD文档形式报送,汇总表格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

  (三)在税收专项检查中,各税务分局发现并查处的重大税务案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均略)

  一、《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二、《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项目报送明细表》

  三、《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汇总统计表表式》(附表1-7)

  附件: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2003年全市统一开展以下六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对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行业消费税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生产企业及与其有关联的销售公司。检查面不得少于总户数的80%。

  (二)检查税种:以检查消费税为主,兼顾检查增值税等其他税种。

  (三)检查年度:检查年度为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检查内容。

  1、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生产企业是否按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是否存在错用税率的问题。

  2、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

  3、销售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4、自产自用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5、是否设立与之有关联的销售公司,销售公司与纳税人之间是如何结算所销售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价款的。是否存在纳税人利用与之有关联的销售公司规避消费税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是如何做税务处理的。

  6、截止2002年度,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生产企业累计欠缴消费税金额。

  (五)检查要求

  1、各税务分局要将信息收集、信息分析工作与检查并重,通过检查,摸清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行业的基本情况,掌握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行业的基本状况。

  2、检查总结报告要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检查出的问题必须要有处理结果。报告内容包括:

  (1)数据统计及政策执行情况分析。统计企业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的销售额及应纳消费税、已纳消费税、欠缴消费税情况。

  (2)按应缴消费税额和已纳消费税额计算其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的差异,分析说明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差异产生的原因。

  3、对税收流失成因进行分析。

  (1)偷税问题。根据检查情况,对偷税问题进行归类,说明目前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行业主要的偷税手段,根据偷税的类型,说明各类偷税问题所造成的税收流失。

  (2)避税问题。根据检查情况,详细说明企业避税所采取的方式,统计各种避税形式所造成的税收流失。

  (3)欠税问题。统计欠税数据,分析说明欠税的原因。

  (4)其他问题。

  4、提出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建议。

  根据相关数据分析,对发现的各类偷税、避税问题提出加强对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行业税收征管的措施和建议,对欠税问题提出清理入库的计划。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2003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重点为医院、高校、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含各类中介机构)以及体育俱乐部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和重点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

  (二)检查内容:

  医院:在检查医务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扣缴情况的同时,重点检查医生接受点名手术费、药品回扣等收入纳税情况。

  高等院校:重点检查教师兼职收入、课题费收入、讲课费收入等是否纳税。

  体育俱乐部:重点检查俱乐部人员的各类奖金收入是否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纳税。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主要检查各企业,尤其是中介机构,是否如实反映收入,成本、费用的列支是否真实,投资者的经营收入是否足额纳税。检查面不得低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数的15%。

  各税务分局选取10%的重点扣缴义务单位,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的检查。

  (三)检查要求:

  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足球俱乐部以个人所得税检查为主,兼顾其他各税种检查。

  (四)检查年度。

  重点检查2002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溯以前年度。

  三、建筑安装企业、旅行社(旅游公司)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各类建筑安装企业、旅行社(旅游公司)。

  (二)检查内容:

  1、各项应税收入。重点检查各种经营收入、附加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有无长期挂往来账或账外收入的情况。

  2、税前扣除项目。要结合行业的特点,重点检查各项管理费、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租赁费、劳务费、代付费用、捐赠支出、装修工程支出等。

  3、建筑安装企业有外出经营活动的,重点检查纳税地点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漏征漏管现象。

  (三)检查要求。

  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要与建筑安装企业的普通发票专项检查结合进行。

  (四)一般检查200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四、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各税务分局抽取10户建筑安装企业作为检查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抽取一定比例的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的分支机构或来沪经营的工程队同步开展检查。

  (二)检查内容:建安企业的发展使用情况,包括取得和开具的发票。

  (三)检查年度:2001年、2002年。

  (四)检查要求:

  1、将被查建筑安装企业2001、2002年所取得用于工程项目成本的发票进行统计整理,抽查金额较大的发票,向发票开具单位进行协查。

  涉及本市内之间相互协查发票的,由受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直接送达开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协查;涉及跨市发票协查的,由各税务分局将需协查的发票报送市局(稽管处),由市局转报总局发往有关省市进行协查;

  2、各税务分局对收到本市和外省市协查的发票,都要按照要求及时回复,对开具假发票的要追查假发票的来源并在复函中说明。

  3、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使用发票的行为要依法处理,发现重大案件的要及时按规定向市局报告,并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迅速予以查处。

  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2002年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业务的生产企业。

  (二)主要检查内容。

  1、重点检查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业务有无偷骗税问题。

  2、销售(包括内、外销)规模是否与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相符。

  3、是否存在已出口但不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

  4、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取得有关单证的出口是否按规定补税。

  5、对出口及退税异常增长、委托加工货物及收购非自产产品比重较大、原材料进项手工开具发票较多或进口代征发票较多以及主要以收购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计算进项发票等潜在疑点的,还应进一步延伸检查主要原材料供货环节(进项)的真实性。

  六、预提所得税专项检查。  

  (一)检查目的。

  为正确、有效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细则,以及相关法规关于对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款项,或者虽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征收预提所得税的规定,为了解、掌握预提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履行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实际情况,为加强外汇指定银行和各税务机关在售付外汇税收管理方面的配合,开展此项专项检查。

  (二)检查对象。

  向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外籍个人支付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的任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外国企业驻华机构。

  (三)检查内容:

  1、向境外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款项的情况,包括时间、金额、收款方名称和国别、支付原因等。

  2、扣缴预提所得税的情况,包括代扣代缴税额、适用税率、扣缴日期、免税情况等。

  3、附带检查项目:

  对外支付的其他款项:承包工程款、劳务费、佣金、财产转让收入等。

  代扣代缴的其他税种:外国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四)检查方法。

  1、市局将根据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发文,另行具体布置,由指定外汇银行每年度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境内机构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购付手续的情况,包括对外支付单位、金额、付费项目、收款方名称、完税证和免税证开具情况等。

  2、各税务分局将外汇银行报送的情况与日常税收征管相结合,并实施检查。

  (五)检查年度。2001年、2002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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