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浦征[2003]7号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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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沪国税浦征[2003]7号

全文有效

2003年3月20日

各分局:

  根据市局沪国税稽[2002]7号《关于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范围的通知》及我局的贯彻实施意见,现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工作情况,在区局范围内认真开展一次对照检查,以确保防伪税控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开展检查的主要内容

  1.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直接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万元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月底前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是否已全部纳入计划;手工千元版升至万元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即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2.各分局有关部门是否按区局沪国税浦征(2003)6号文规定,做好一般纳税人认定和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前培训的协调衔接工作;是否按领有《纳税管理员证》并注明“A”字样的才予认定(个别有进口经营权的纳税人,在书面申请后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必须注明不提供专用发票字样)。

  3.对不按规定要求进入防伪税控的一般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中的暂挂户、歇业户和申请注销户,是否当即停止供应及使用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缴销原有专用发票。

  4.各分局是否按规定办理发票的清缴工作,进入防伪税控系统后的10天内(原定1个月的规定取消)或在领购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前,必须对原手工专用发票进行检查和缴销,检查包括已用专用发票是否符合规定使用,缴销包括现有专用发票的核对和截角缴销(按原有操作规定)。检查和缴销必须两人以上负责受理和操作,并按规定填制《发票清理缴销表》,在签注意见并送发票管理所所长审批签字后,即在发票供应系统注销原发票,再发售新发票。另外考虑到各分局实际情况,检查和缴销的受理和操作,仍维持由各分局规定发票管理所或主管税务所负责,但同一分局内只能选择确定一种方法,且必须有分局发票管理所所长签字后,方可供给防伪税控专用发票。

  5.根据今年6月底前全面推广防伪税控系统的要求,各分局是否实行了对手工专用发票的限量供应,即一律在原来的基础上(月使用量及每次供应量),实行减半供应的办法,对特殊确需增加供应次数和数量的,经企业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所受理、审核,并报稽管科、分管局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增伽供应量。同时,对批准增加供应量的一般纳税人,各分局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跟踪检查,包括专用发票使用情况、使用数量和纳税情况的跟踪检查,并应及时报告跟踪检查情况(具体操作办法自定)。

  6.结合“金税”工程的工作要求,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是否认真做好了以下五项主要工作要加强检查:一是纳税申报时,IC卡报税的数据与实际开票的数据是否核对一致;二是纳税申报时,是否收取当月抵扣联和存根联汇总清单并存档;三是对失控、丢失、被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输入丢失被盗库;四是对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否按规定转入协查系统进行协查;五是对本级稽核结果为不符、失控、作废的发票是否按规定转入稽查部门稽查。

  7.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因歇业注销或变更一般纳税人的,是否在办理注销的同时,提出注销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申请,同时提交剩余电子发票、纸质发票、IC卡和金税卡到发票管理所或主管税务所办理注销手续,并按上述第四点规定的要求受理审批,各分局稽管科是否凭注明缴销情况的《发票请理缴销表》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收缴原用IC卡和金税卡,集中存放、专人保管,定期缴销。

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当月未按规定抄税或认证的,以及不知去向而“失踪”、“失控”的,各分局是否落实人员,采取措施,追导查找,确保按规定办理抄税或认证。确实失控又无法查找的,各分局是否当即停供发票,按上述第六点中有关规定操作,并建立档案,实施每月至少一次的跟踪分析。

对纳入纺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有迹象走逃,是否立即采取措施,收缴原留专用发票、IC卡和金税卡并及时报告,对照上述规定分别办理。

  8.加强防伪税控系统发行子系统的操作监管,各分局是否组织人员对发行系统进行不定期抽查,核对发行系统对纳税人发行的数量、版本与纸质审批材料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不按审批规定进行发行操作的情况。

是否认真做好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户管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纳入防伪税控纳税人的新增、注销(迁移)变化情况。

  二、开展检查的几点要求

  1.为保证防伪税控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坚持三项工作制度:一是每月定期例会和情况通报制度,即由征管处组织,每月召开一次由各分局分管局长、稽管科长参加的专业工作会议,并每月编报一期工作情况的通报;二是建立每周一次工作情况和建议书面反馈制度,即各分局每周汇总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统一填制在《防伪税控推广情况报告表》中,于每周一送征管处,征管处应于当周明确解决这些问题或向市局报告;三是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即在推广中遇到重大事项,应当及时逐级报告,切不可不报、隐报或谎报。

  2.上述重申或统一明确的规定,从文发之日起执行,原与此规定的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另外,上述属重申原规定的内容,作为本次检查的范围,上述重新明确或统一的规定,列入下月检查。

  3.第一次对照检查的时间安排,为3月底前,由各分局自查对照,并按规定上报《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工作检查表》;4月1日-4月5日,由区局征管处组织复合抽查,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特此通知。

  附件1: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工作情况检查表(略)

  附件2:浦东新区税务局防伪税控系统推广情况报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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