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6]7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二[1998]14号)第二、第五条和《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二[1999]13号)第二条,以及《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2]22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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