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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沪财法[2007]第61号),此文件补充意见第一条已被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6]6号
已被修订
2006年5月24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扣除标准,统一参照本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11520元/年(960元/月)确定。
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地税四[1997]14号)中的第十三条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通知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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