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征[2006]4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特定大型企业地方税收征管关系等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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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特定大型企业地方税收征管关系等事项的通知

沪地税征[2006]4号

全文有效

2006年4月10日

普陀、闸北、杨浦、嘉定、宝山、南汇、奉贤、松江、金山、青浦区税务局、崇明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本市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征管和税收入库,经研究,从2006年5月1日起,原由普陀、闸北、杨浦、嘉定、宝山、南汇、奉贤、松江、金山、青浦区税务局、崇明县税务局等11个区县征收的市级特定大型企业的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至由市财税三、七分局征管,房产税、车船税的收入入库级次调整为市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缴入市级金库;原由市财税三、七分局代征缴入上述11个区(县)级金库的内资特定大型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收入,入库级次调整为市级。2006年1-4月市级特定大型企业已缴入上述11个区(县)级金库的房产税、车船税、个人所得税等收入,由市与各区县核对数据后,在5月份调至市级金库。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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