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6]4号
全文失效
2006年2月22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关于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沪地税流[2005]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
二、关于发票的供应、使用
发票的供应、使用应与业务量和业务种类相配比,要严格区分运输业务、联运业务和货运代理业务,并按照不同业务种类使用不同的发票;同时,应根据企业的业务量,相应供应发票。
三、关于联运发票供应的控制
联运发票的供应对象应为自开票纳税人,同时,该自开票纳税人从事的联运业务要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准,方可供应。
四、关于加强纳税评估
征管部门应定期对所辖的运输企业从事的业务种类与发票开具是否配比、发票供应与业务量和运输工具拥有量是否配比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单车年货运金额超过30万元的,应当加强纳税评估。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采集的各类信息进行比对,对发票使用和申报异常企业,加强评估和约谈,如涉嫌税收违法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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