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稽[2006]2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稽查部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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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稽查部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6]2号

全文失效

2006年2月5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稽查部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0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实际制订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总局文件要求,市局成立税务检查证换发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国税局副局长顾炬任组长,市局监督稽查处处长张永祥任副组长,并由市局监督稽查处具体负责落实此项工作。各分局应确定人员负责落实此项工作。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一)换证对象

  此次换发的税务检查证为稽查部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其他部门的换证工作另行通知),换证对象为各稽查分局全体稽查人员以及各区县分局,财税三、七分局专职稽查人员。其中区县分局,财税三、七分局专职稽查人员包括各分局分管局领导、稽管科主管稽查的人员以及查账所全体人员。

  (二)换证时间

  本市此次换证时间分以下三个阶段:

  1.由各分局按总局文件及市局补充规定的要求,统计需使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稽查人员和数量后上报市局,上报时间为2006年2月10日。

  2. 2006年3月1日起,由各分局按照总局文件规定使用总局更新管理用软件《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填制税务检查证(证件由市局统一采购)。

  3. 2006年3月5日起,各分局将制作好的检查证上报市局统一盖章(由于此次换证面广、量大,市局将另发通知确定各分局盖章时间)。

  (三)其他相关要求

  1.2000版税务检查证的有效期限一律延长至2006年3月31日。

  2.各分局应按照总局规定的要求统一编号,其中后4位号码从0001号始顺序编号。

  3.新证有效期限:2006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

  4.国、地税检查证的检查范围按如下规定填列:

  (1)五个稽查局和两个财税分局的检查范围为“上海管辖区主管国税”、“上海管辖区主管地税”;

  (2)各区县税务局的检查范围为“所在区主管国税”、“所在区主管地税”;

  (3)各区县税务局列入市局稽查人才库的人员的检查范围为“上海管辖区主管国税”、“上海管辖区主管地税”;

  5.旧证由各分局人教科会稽查(管)科清点数量并制作明细清单后上报市局(4月10日前),经市局批准后就地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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