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上海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

全文有效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国税发[2005]196号)予以了明确,即: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尽快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调整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方式、申报期限仍按税法规定办理,即:2006年1月份办理2005年12月份的纳税申报,2006年2月份办理2006年1月份的纳税申报。

  二、实行个人所得税网上电子申报方式的扣缴义务人,所使用的代扣代缴申报软件在2006年2月份办理纳税申报时,按新的费用扣除标准自动升级更新。

  三、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方式的扣缴义务人,自2006年1月26日起,可从上海财税网站(www.csj.sh.gov.cn)的“网上办事/税务网上办事”栏目中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大厅拷贝按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升级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沪地税地[1997]5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5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曾有[1988]财税字第260号和[19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

沪国税征[1997]6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6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近一阶段,不断接到本系统及本市、外地一些单位来电询问,有关上海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究竟使用椭圆型章还...

沪国税征[1997]61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61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为配合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措施的出台,解决个人房屋买卖双方收付的凭证问题,现在普通发...

沪国税流[1997]56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56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

沪国税征[1997]5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5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