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征[2005]33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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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5]33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2月21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关于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种类

  财务会计报表是指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各项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具体种类包括:(1)《企业会计报表》;(2)《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报表》;(3)《勘察设计企业会计报表》;(4)《运输(交通)企业会计报表》;(5)《工业企业会计报表》;(6)《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报表》;(7)《小企业会计报表》;(8)《商品流通企业会计报表》;(9)《施工企业会计报表》;(10)《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11)《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等等。

  二、关于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对象

  《征管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应当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定期定额管理方式的纳税人除外)。

  三、关于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时间、方式

  纳税人可以纸质、软盘或网络传输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一)月报的报送

  1.纳税人上门申报的,应当于申报纳税时,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同一所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对在申报纳税的同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困难的,可适当延长至月度终了后的15日内报送。

  2.通过网上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实施网上电子申报的同时,传送同一所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信息。传送时,系统会提示纳税人"请报送财务报表以免承担法律责任。"

  (二)年报的报送

  纳税人应当于每年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的同时(4月底前),附报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电子信息(年报的采集软件可在上海财税网站上自行下载)或纸质报表。

  四、关于财务会计报表的接受处理

  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申报纳税"窗口负责受理、审核、采集、归档。

  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窗口受理人员必须实行完整性和时效性的审核,凡符合规定的,应当通过征管系统打印回执凭证交纳税人留存;对通过网络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的,由系统实施安全过滤并自动进行校验,符合规定的,提供电子回执凭证。

  五、关于信息数据的维护

  市局会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最新财务会计报表样本,及时与信息技术部门沟通;信息部门接件后,应当做好相关软件的修改和维护,并通过上海财税网站发布最新财务会计报表样本。

  六、工作要求

  (一)认识意义。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反映的数据是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信息源,亦是实施税源分析和监控的基础依据,因此,建立纳税人财务报表数据库,实现企业财务状况数据的信息共享,对于改善纳税人信息资料的重复采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加强税收征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强化宣传。鉴于对采集的财务会计报表纸质信息要转换成电子数据,如完全依靠税务机关自身的力量进行人工输入会存在困难,因此,在推广过程中,各单位应当加强宣传,认真解释,并做好以下工作:

  1.积极倡导使用各类财务软件,利用软件导出数据通过电子申报网络传送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软件接口标准已在上海财税网站向社会公布)。

  2.对报送纸质资料的,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量,由部分录入员进行数据信息的集中录入、采集。

  3.要充分考虑现有征管力量、技术装备等现状,有重点、分步骤地落实相关工作,对各级重点税源管理户必须尽快、尽早纳入管理。同时,严格按照总局《办法》规定,对同一种报表(包括其他各种涉税资料)只能要求纳税人报送一次。凡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同类报表。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征管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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