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所二正[2005]19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本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办理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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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本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办理事项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正〔2005〕19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2月14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期,部分区税务分局和市财税分局来电,要求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的奖金,经市政府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办理程序予以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在向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市信息委等有关部门申请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证书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登记手续,并附报《开发自主知识产权软件或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人员收入情况备案登记表》附表1,以下简称《备案表》),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的复印件;

  2.《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的复印件;

  3.《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开发人员汇总表》的复印件;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的复印件;

  5.《自主知识产权集成电路产品开发人员汇总表》的复印件,上述资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免税申请

  次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向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计人员实际发放现金奖励收入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年度此项现金奖励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申请手续,并附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奖励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附表2,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4.企业奖励款发放清单和签收凭证。上述资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受理审核

  1.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各主管税务分局在受理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免税申请时,应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报送的《备案表》。《申请表》及附报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设计人员的人数和发放的奖励金额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免征个人所得税申请手续。

  2.次年4月10日前,由市信息委提出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计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建议名单交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将建议名单发至各主管税务分局。各主管税务分局收到建议名单后,应与已受理审核的申请名单进行核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对情况反馈给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二处。

  3.次年5月10日前,市地方税务局将各主管税务分局反馈的核对情况汇总后,与市信息委共同确定上报市政府审批名单。

  四、批准实施

  1.次年5月20日前,由市信息委会同市地方税务局,将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计人员现金奖励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名单,上报市政府审批。

  2.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地方税务局将设计人员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名单,发文至各主管税务分局具体实施。各主管税务分局接到市地方税务局下达的此项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名单后,对列入批准名单范围的设计人员,应给予办理免征个人所得税手续;对未列入批准名单范围的设计人员,应按现行政策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次年7月31日前,各主管税务分局应将上年度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计人员现金奖励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况,汇总填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奖励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汇总表》(附表3)报送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二处。

  五、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虚报设计人员名单、瞒报工薪收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等行为,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核实后,取消其当年度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理。

  六、原《关于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的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缓缴、免征手续问题的通址(沪税所二便〔2001〕8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1.《开发自主知识产权软件或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人员收入情况备案登记表》;(略)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奖励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略)

  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奖励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汇总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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