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征[2005]32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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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5]32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2月12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下列要求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充分领会《规范》精神,提高纳税服务意识,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各单位应结合贯彻市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大厅规范〉的通知》(沪国税征[2005]15号)要求,统一规范征收大厅窗口设置和岗位职责,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三、各单位还应结合贯彻市局《关于试行〈涉税业务受理操作规范〉的通知》(沪国税稽[2005]11号)要求,按照统一标准受理涉税事项,规范征纳双方的办税行为。

  四、即将推行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和涉税事项内部处理流程的统一,也是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各单位结合《规范》要求,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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